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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捐赠项目冠名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1-03   浏览:

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捐赠项目冠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我校发展战略,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依照《广东工业大学章程》《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

(三)符合学校总体规划,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冠名。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冠名范围

(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楼层、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二)风景类:广场、道路、桥梁、河流、湖泊、绿化景点等。

(三)学科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四)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冠名标准

(一)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现行造价1/2者,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冠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冠名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获得该风景冠名权。

(三)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冠名权。

(四)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5万元,总额不低于2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

(五)捐赠者提出与他本人、企业无关的公认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家、科学家、艺术家等的冠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冠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广东工业大学+A +B +C

(一)A表示经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如邵逸夫等。

(二)B表示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如学部、学术、科技、工科、人文等。

(三)C表示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线、面、状通名:大厦、馆、楼、舍、路、廊、园、湖等。

第七条 不能对外冠名项目

(一)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二)涉及军工保密的实验室。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研究基金。

(四)与学校发展规划不相适应的项目冠名。

(五)涉及商业宣传的项目或产品冠名。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八条 冠名程序

(一)捐赠项目冠名工作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涉及建筑类、风景类等重要影响的冠名,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捐赠者商定后,需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师生意见。

(二)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冠名方案、师生员工意见等。

(三)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冠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冠名申请。

(四)已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冠名申请,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冠名仪式。

(五)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要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建筑(风景)类等冠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条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校教育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