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捐赠项目冠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我校发展战略,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依照《广东工业大学章程》《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冠名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
(三)符合学校总体规划,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冠名。
第二章 冠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冠名范围
(一)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楼层、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二)风景类:广场、道路、桥梁、河流、湖泊、绿化景点等。
(三)学科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四)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专项奖学金等。
(五)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冠名标准
(一)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现行造价1/2者,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冠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冠名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获得该风景冠名权。
(三)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冠名权。
(四)奖(助)学金类:捐赠额度每次一般不低于5万元,总额不低于20万元,可获得冠名权。
(五)捐赠者提出与他本人、企业无关的公认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家、科学家、艺术家等的冠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冠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广东工业大学+A +B +C
(一)A表示经批准的,以获得冠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如邵逸夫等。
(二)B表示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如学部、学术、科技、工科、人文等。
(三)C表示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线、面、状通名:大厦、馆、楼、舍、路、廊、园、湖等。
第七条 不能对外冠名项目
(一)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二)涉及军工保密的实验室。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研究基金。
(四)与学校发展规划不相适应的项目冠名。
(五)涉及商业宣传的项目或产品冠名。
第三章 冠名程序
第八条 冠名程序
(一)捐赠项目冠名工作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涉及建筑类、风景类等重要影响的冠名,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捐赠者商定后,需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师生意见。
(二)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冠名方案、师生员工意见等。
(三)校长办公会对捐赠项目冠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冠名申请。
(四)已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的冠名申请,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冠名仪式。
(五)未经批准的冠名申请,要根据校长办公会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建筑(风景)类等冠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定制。
第十条 捐赠冠名档案材料由校教育基金会负责整理归档,并按规定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