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基金会法人印章。
二、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作废印章由理事会指定专人销毁。
三、印章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其他。
四、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建立用印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1、一般公文由秘书长批准,报理事长;捐赠资金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发;特别重大的事项经理事会议批准;
2、日常报表、一般财务审批事项由秘书长批准;重要报表、重要财务审批事项由理事长批准;
3、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发;
4、所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用印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经办人报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印章保管人应填写《用印记录》归档保存;
(四)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特殊情况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经秘书长审批,并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不得延误。
五、印章保管
(一)基金会印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
(二)指定保管人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做到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四)指定保管人离岗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并交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