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广东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基金会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基金会决算,真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募捐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基金会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加强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工业大学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委托广东工业大学财务处代理财务会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分明,不得互相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专人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代表广东工业大学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基金会除捐赠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 根据捐赠人对资产使用限制要求,基金会捐赠收入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银行账户。基金会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坐收坐支、长期挂账。
第十条 基金会在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使用;基金会对专款按项目进行核算,并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资助项目支出、服务活动支出、投资活动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行政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费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支出管理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对特定资助(某学院、某专项等)项目,由基金会授权特定受资助的单位管理,其支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授权专人审批。
(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每年年末基金会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作为资金收支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并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的认可。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 特定情形下,基金会可以将捐赠资金转入学校财务管理,特定情形包括: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大型修缮)以及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支出审批权限。费用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原则,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2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三)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八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十九条 基金会运行经费(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基金运作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可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以稳健为原则,视情况,利用各种安全有效的投资工具开展合法、合理的投资理财业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基金增值部分,在列支风险金、证券交易相关费用和印花税等费用后的余额,一般自动增加到原基金项目中;对于特定项目的受托理财,其净收益作为该特定项目的投资收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由2026年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