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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发布日期:2019-03-0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项目,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合理进行项目开发,推进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奖教和励学、助学项目;

资助学校开展教师员工的培训活动;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进修、访问、留学或参加境外重要国际交流活动;聘请国际知名学者来学校讲学、访问。

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各类学术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根据学校规划或捐助人意愿建造校园纪念景点。

活跃校园文化,繁荣学生社团,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

资助学校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友活动;资助各地校友会或校友联谊组织安排的校友活动;资助和帮助有需要的校友。

以及资助基金会认为需要支持、旨在发展学校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立项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捐赠者有明确意愿或向本会提出正式申请,经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者同意后,正式签署捐赠立项协议书;

(二)捐赠者无明确意愿的,捐赠款列入本会基金本金统一规划或自主立项。

对于本会自主立项的项目,由秘书处进行具体的组织、策划、实施,并且制定项目实施办法。项目实施办法需报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

第五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项目初审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章程》和当年度预算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审议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受益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签署项目协议的受益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专责,并按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受益单位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供项目完成的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准确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对照项目的用款预算,按进度发放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本会秘书处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实施不达标,受益单位要组织项目返工。返工产生费用由受益单位负责。

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依照法律和规定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经验收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负责所有项目的监督管理,理事会对立项项目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对于大型捐赠项目或持续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应向项目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结项资料报送基金会。

第十九条 已经完成并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科研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填写报告,并报送成果实物或打印(复印)件、资料照片等3份,专家鉴定书一份。

第二十条 学术会议、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项目完成后,需要向基金会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议程、会议报告、学术交流材料、人才培养计划书、培养对象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项目完成后,需要向基金会提交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入选名单、奖励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由基金会、捐赠者和受赠单位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