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监督机制,保障基金会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三名,选出其中一人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遇重大事项或监事提议召开的,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