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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9-20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以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以下重大事件,应当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以下重大事项报理事会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五条 除上述事项外,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二)需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三)重大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重大投资的开展情况;

(五)突发性事件、事故;

(六)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续报。

第七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八条 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