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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0-11   浏览: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志愿者服务活动,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基金会登记注册,自愿参加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在校师生及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二)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

(三)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相关项目活动;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

(三)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加基金会提供的志愿者培训;

(三)服从基金会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四)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五)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的营利活动或其 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招募

(一)有志于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个人,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金会负责公布面向广东工业大学校内外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七条 志愿者的使用

(一)基金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

(二)基金会负责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培训和基本技能培训,并根据项目活动的具体安排,开展针对性培训;

(三)基金会可按相关规定为志愿者提供误餐和交通补贴等,对执行长途外出公益项目的志愿者提供必要保险。

第八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管理;

(二)秘书处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三)使用部门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内容等,对志愿服务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对于成绩突出者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秘书处可据实向志愿者出具相关的志愿服务证明;

(五)对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秘书处视情况采取 提醒、教育或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